于是,在2006年6月4日,12家水泥企业针对河南省政府《不予受理决定书》向国务院申请行政裁决。在此行政复议过程中有5家企业迫于种种压力中途退出(两家国企、两家集体福利企业和一家民营企业)。
⑶ 禹州市水泥立窑生产线拆除工作始末
为了敦促企业关闭自己的水泥生产线,2006年6月5日,禹州市环保局向企业派驻16名环境监管员,吃住在现场,对企业进行24小时全方位监控。(见禹州市关闭水泥立窑生产线工作简报23期,28期)
紧接着,2006年6月7日,禹州市人民政府以禹政办[2006]40号文下发《关于印发禹州市关闭水泥立窑生产线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各相关部门对12家企业切断电源、注销执照、清除原料,拆除设备。同日,禹州市人民政府以禹政办[2006]41号文下发《关于关闭水泥立窑生产线企业实施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重申只对在政府限期内自行拆除的企业,才实行每条立窑生产线补助10万元。
随后,2006年6月8日,中共禹州市委员会以禹文[2006]25号下发《关于成立禹州市关闭水泥立窑生产线领导小组的通知》,由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挂帅,下设8个工作组分别负责落实政策、宣传动员、效能监督、保卫、信访处置、拆除监督、转产审批等,另设15个驻现场工作组,分别负责一个企业拆除工作的宣传、引导、动员和服务等,协助企业寻找出路。2006年6月9日,15个驻现场工作组进驻企业厂区。
为了加快进度,在2006年6月10日,中共禹州市无梁镇委员会以无发[2006]25号文发布《关于成立关闭无梁镇水泥立窑生产线领导小组的通知》,由无梁镇党委书记尹献斌任组长,领导组下设10个工作组,分别负责宣传动员、信访处置、企业关闭前的治污监督、配合禹州市驻现场工作组、协助企业资产清算和处置等。
⑷ 企业的抗争 社会的反响
跟当地政府部门的协商与斡旋,以及启动行政复议法律程序均没有结果,而正在焦急等待国务院行政裁决却迟迟没有消息的情况下,此时地方政府对这些水泥企业不断升级的压力,迫使企业开始尝试寻求公众舆论以及专家学者的帮助。
2006年7月15日,该12家水泥生产企业委托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邀请国内六位著名法学专家(江平、应松年、姜明安、范亚峰)和经济学家(茅于轼、胡星斗),就豫政[2006]9号文、许政[2006]14号文、禹政办[2006]20号文关闭禹州市12家合法水泥生产企业的合法性问题的专家论证会以及12月13日再次邀请了法学专家姜明安、范亚峰和经济学家胡星斗和有关媒体参加了“关于河南禹州水泥企业生存发展问题的学术研讨会”。
专家论证会和学术研讨会的专家都得出了以下结论:
1、河南省政府豫政[2006]9号文件是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应当受理,是可诉的行政行为;合法存在的企业,政府不能以任何行政理由来关闭,政府的行政行为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8条、第69条;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4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第42条;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第29条、第39条。
2、任何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无论它的是否达到环保标准,产品质量是否能合格,这不是直接关闭的问题,也不是直接就取缔的问题;关闭不是一个行政处罚的措施。政府可以让企业限期整改,以达到环保标准,但不能以简单的关闭了事。
3、在市场经济中,任何企业的优化都应该是通过“市场竞争”来实现优胜劣汰,而不能通过行政机关、政府的权力来决定企业的优胜劣汰。否则,政府权力就会被滥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就会被破坏。
4、如果国家认为需要强令企业关闭,以社会公共秩序为由,或者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从民商法角度来讲,必须给予合理补偿。
5、让企业关闭,就必须给予权利的救济。企业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政府提请行政复议,不能以“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在受理范围”为由不予立案,不予受理。如果这样,就等于剥夺了企业任何的救济渠道。现在我们对于权力受到侵害,必须给予权力救济的权利和渠道,这是最天经地义的,是法治国家的最起码的准则。建立一个公平正义、民主法制的社会,按照法律来办事,给公民提供一个权利救济渠道,这也是缓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稳定的有效途径,这也是整个国际社会文明的共识。
两次论证会受到媒体的广泛关注。论证会之后,国内先后有十多家媒体对“禹州水泥企业状告河南省政府”事件进行报道。如《经济观察报》2006年10月15日做了关于“河南禹州:12家小水泥状告省政府”报道;2007年3月26日《瞭望新闻周刊》登载了《“红头文件”遭民企联合抵制另类维权考验法制》的文章,由禹州水泥企业被关闭一事引发了 民企"搏出位"另类维权,对政府依法执政提新考验,以及对解决此类社会问题过程中地方政府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的大讨论。
⑸ 关闭步伐的较快 问题升级
由于多个媒体对于此事的曝光,当地政府也承受了相当大的压力,为了及早走出困境,禹州市关闭水泥企业的力度进一步加大了。
截止2006年7月31日,禹州市已经强行关闭拆除了无梁镇全部水泥企业的立窑主体,只有禹灵水泥有限公司停产尚未拆除。
2006年8月25,禹州市政府要求企业签署自愿拆除立窑的协议书。
⑹ 又见希望
自从迫于无奈签署自愿拆除立窑的协议书后,12家企业几乎已经绝望,然而,在2006年11月3日,他们得到了一个令人振奋的消息:2006年9月19日前后,国务院法制办对12家水泥企业就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向国务院提请的行政裁决已经做出批示,并下发给河南省政府要求受理12家企业行政复议的申请并妥善处理。而在这期间当其他部门领导过问此事,河南省政府答复水泥厂被关闭补偿一事已得到解决,水泥厂已撤回向国务院的裁决申请。
于是,在2006年11月8日,水泥企业的代表亲自到省政府法制办询问,法制办的孙处长接待了他们,才得到了以上消息属实的确认。双方交换了意见、想法和要求,企业方强调了企业被关闭后应得到合理的补偿问题以及债务问题,同时表明希望早日启动行政复议的法律程序,并告知已委托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为此,11月15日、16日、12月3日,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张星水律师三次来到省法制办办理启动立案手续,未果。
2007年3月15日,七家水泥企业委托北京新时代致公教育咨询中心和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组成的禹州市无梁镇水泥企业关闭问题和谐课题组,代理与省政府协商谈判解决七家企业关闭的经济补偿和企业生存发展问题的相关事宜。
目前,禹州市政府方面坚持按省文件办事,企业方仍坚持依法理智地主张权利,虽然国务院的行政裁决没有即刻解决问题,但是企业方还是看到了希望,他们表示还要依法努力争取合法权益。(见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