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通向公民社会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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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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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鸿 陵
—、臣民时代与公民时代
现代化的过程从—定意义讲,就是人从臣民向公民转变,社会由臣民社会向公民社会转变,国家从威权国家向公民国家转变。
在传统时期,威权者是社会统治者,社会大众没什么自由和平等权利可言,所有的人都是统治者的奴隶和儿臣。“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是中国对传统社会的总结。因此传统社会从本质上来看就是臣民社会。这个社会,在政治上的特征是独裁、经济上的特征是垄断、文化上的特征是专制。在这个社会也许会出现一时的辉煌,但由于牺牲了大众的自由和平等,不能鼓励、引导民众去积极参与社会的各项发展,因此这种辉煌往往是短暂的。考察历史上出现的动乱之根源,人们也发现大都源统治者对人们的自由平等进行贪婪的剥夺所致。
在臣民时代,民众和统治者是对立的,有统治机构而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公共服务机关,广大民众长期处于被动和压抑状态。个人的发展往往以挣脱威权者的统治为前提,社会的进步往往以打碎旧的统治为条件,这种的游戏规则,使臣民时代往往用以暴易暴的方式来演绎历史。
现代社会是公民时代,其最基本标志就是所有人拥有普遍的自由平等权利,每—个人都是社会共同体—位普通的公民。
在公民时代,不存在绝对意义上的统治者,政府是公民为了自我服务而设立的公共服务机关,没有凌驾于公民之上的任何特殊权利。公民的利益和幸福有赖于公民自身素质的提高,社会的进步有赖于公民以民主和法治的方式来推动,这种双赢的游戏规则往往以良性互动来表演。“革命”、“暴动”在公民时代正逐渐被人们所遗忘。这种良性互动是—种遵守程序遵守规则的“游戏”,因此有序推进,积极参与成为公民谋求发展推动社会进步的基本原则。在这一原则的条件下,谋求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本方式就是支持和引导公民提高素质,就是支持和引导公民用民主和法治的方式来保卫自己的自由和平等的权利。如果遇到法律条文有问题时,要推动人们完善法律。
在公民时代,权利同时意味着责任,争取和保障他人的权利就是保障自己的权利。因此个人的自由平等不但是每个公民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更是公民为了自身安全和社会进步而必须实践的义务。
从公民社会人人平等,自由的逻辑出发,建立在信守平等契约原则之上的法治社会,建立在产权清晰和自由公正的竞争原则之上的市场经济、建立在主权在民、保障人权信念之上的现代宪政民主体制,建立在自由探索、自由表达、遵守自由平等原则之上的一元(公民文化)之下多元文化,是唯一可以得出的发展结果和社会出路。
必须指出的是现代化自身就包含着全球化的意义。在全球化的今天,那种以民族国家利益为惟一的出发点,信奉国家间没有友谊只有利益已成为过去,那种以邻为壑、弱肉强食的做法已逐渐被抛弃。无论是环境保护、物种延续、人权种族,还是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等等都己和每个公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全球化背景下,世界将由传统的民族国家的利益对立向现代的公民国家利益的折冲转换,国家间的区别也在全球化中逐渐模糊,最后形成公民世界。
二、从“臣民”、“农民”到“公民”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虽然在理论上人民群众已翻身做主人,但由于法律制度对公民权利保障的不到位,以及传统落后观念的作用,中国人至今未完成从臣民、子民、农民向现代公民的转变,举国上下基本上都还停留在“老百姓意识”里。
老百姓的社会学内涵是人和人之间依血缘姓氏组织为家族单位,以此确立亲疏离合,而不是血缘纽带解体之后依经济、政治利益分殊而重新在自由、平等基础上组合起来的社会联系(朱学勤)。“老百姓意识”当然不是现代意义的“公民意识”,它实际是传承和反映了臣民社会、自然经济时代残余的宗法观念。把国民视为老百姓,就意味着对国民的公民权利和地位缺乏起码的尊重;自居为老百姓,则不但意味着对自己的不尊重,还意味着对公共责任的回避。
“公民”一词,隐含有公民权利和公民责任两个前提,一、公民作为社会共同体的成员,都是平等的、自由的,任何人不能对他人拥有特权,这引申发展出公民生而具有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二、公民作为社会共同体成员,首先必须是以国家和社会的一个成员身份而存在的。在遇到有关国家政治和社会利益的问题时,他必须以普通公民的原则为优先,而克服个别自我或本集团的利益与人际关系。在大部份的西方国家社会中,这种理念是居于主宰地位的,而且是已经内化到整个国家社会体制中,无形中形成一种制约力量,足以约束私民心态的破坏作用。不论是在体制或个人的层次,公民意识都必须内化成一种精神和伦理法则,如此所有其他建立在“公民”成员基础上的政治体制和社会秩序才能够有效地运转,并自我调整。任何的宗教、社团、民族或其他形式的利益群体,都不能以自身的集体价值原则超驾于人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上。同样,任何群体也不可能有任何正当理由阻碍现代化的实现。
从这两层意义上说,公民不但与基本人权缺乏保障的“臣民”、“子民”相对,而且与作为自然人的“私民”相对。私民做为—个自然人是以其个人的私欲和利益,及其因自然人的身份而衍生的人际关系(如家属、亲友及同事等等)为行事法则和前提。很明显的,数千年来中国社会的构成,其基本形式是以“私民”理念和“臣民”理念为核心和指导原则。中国人的家族主义传统和专制主义传统源远流长,极其强大、顽固,从帝国专制时代以来就不断地强调亲缘关系、强调“孝忠”一类顾服意识。中国人往往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也麻木不忍,行为模式上公私界线往往混淆不清,实际上正反应出是因为没有“公民”的观念。在一个公民国家和公民社会的体制内,不但对人对己,处理私人事务或从事任何涉及国家与社会的公共事务,最优先和最根本的出发点是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公民责任意识的确立。
三、村民自治:乡村通向公民社会之路
村民自治这一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中国亘古未有之事,它必然给人们的心理、行为方式和社会结构带来根本性的转变。从深层次上看,公民意识的觉醒才是最根本的,现代化首先是人的现代化,最终更要落实到全部人的现代化。从现阶段看来,人民熟悉不熟悉选举程序,会不会动脑筋用民主的手段来行使自己的权利,是决定一个国家能否稳定的实现转变的社会基础。
村民自治不仅从制度上进一步落实了农民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从观念心态上也产生了革命性的转变。村民学会了更多的运用民主和法治的方式解决问题,不必再通过苦苦上访寻求清官作主。农村的长治久安不再是一种理想,而正在成为现实。村公仆用公共财产营私开始得到有效遏制,公共决策的科学性和责任意识得到增强。广大村民法治意识普遍增强,开始意识到自己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公民应具有的权利意识和相对应的义务观念。
村民自治从草创到成熟,从单一的农村实施到其他地方的借鉴,更为中国民主化找到了应有之路。农村创造出来的民主成果正在一些地方实行,如村务公开就促使了党务公开、乡务公开、厂务公开等等,在四川、湖南等地也正在偿试乡镇长直接选举,这都是在村民自治影响下的社会民主试验。从基层做起,从农村做起则起到了全民培训——包括对城市居民的示范和各级官员的提高认识的作用。自下而上的民主教育过程有助于一个大国稳定的实现转变。而村民自治的历史贡献就在于此。因此村民自治的社会意义将不仅仅限于村民自治的本身,可以说它直接攸关中国民主化能否在稳定中实现的大问题。我们坚信在农村民主化的带动下,中国民主化将在不远的将来变成现实。
村民自治使得乡村这一长期被人们视为最难改造的地方,在不知不觉中实现了根本的转型,其意义十分深远。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就是从臣民社会向公民社会的转型。在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之后,改革过去党政不分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的民主和法治制度则成了通向公民社会的必由之路。以村民自治为中心的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则为中国政治改革和实现民主法治探索出了一条路径。可以说村民自治就是公民社会在乡村实现的政治方式。(200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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