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你很强调社会骚乱事件的本质性特点。但我注意到,在具体的事件中,有的特点并不十分明显,而是彼此交叉。就以你所说的参与者而言,在维权事件中也有路见不平者,他们与事件也没有直接利益关系,却为了公平和正义而自发参与,帮助那些被侵权者。
于建嵘:我非常同意你的看法。所以不能简单看一点,应把这四个特点综合起来分析。比如对那些“路见不平”者参与维权活动,就要进一步看他们在这些活动中做了什么,而且是否起到了主导作用。如果事件发展到了以一些事件诱因并无关联的人为主体,而且进行的是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那么就应是社会骚乱事件了。在我看来,维权事件表明的是社会群体的利益冲突,它一般是在国家法律范围内进行的;而骚乱事件则表明国家的管治困境,是国家管理社会秩序的有效性问题。
南方周末:如果从社会秩序的管治角度来认识社会骚乱,我们对事件性质的把握就会更准确,更容易找到事件的真正原因。
于建嵘:的确如此,这类事件一般来说主要有两大因素,一个是社会不满群体的存在;一个是管治能力的滞后。
我们首先来分析中国当前的社会不满群体。在我看来,这些群体主要是一些社会底层群体,他们主要是下岗失业的工人、失地的农民、农民工、退伍复员军人、底层知识分子、拆迁居民、离退休干部,媒体一般将这些人称为弱势群体。民众的社会不满主要表现在对官员腐败、贫富不均、司法不公、治安恶化、社会诚信缺失特别是政府和官员的诚信缺失等方面。在这些不满中,司法腐败及司法不公是民众最大的不满。在一定意义上,社会不满是一种社会心理,这种社会心理具有一定的传染性。它通过一定的载体传播而令相同社会处境者产生共鸣。目前,表达社会不满的方式很多,比如利用民间的歌谣、顺口溜、政治笑话、小道消息等等。特别是随着手机、网络等新媒体的出现,这种传播变得更容易,影响也更大。
南方周末:你说的这一点很重要。事实上,不同社会群体有不同的社会不满情绪,产生的根源不一样,内容不一样,表现形式也有差别。在现实生活中,虽然有些人经常表现出对社会不公的不满,但并不一定参与社会行动。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社会不满情绪都会产生社会骚乱。
于建嵘:对的。这还有一个国家管治能力的问题。目前那些较严重的社会骚乱事件,都与政府管治能力低下有关。一般认为,管治能力由三个方面组成,也就是所谓的预警机制、处置技术和问责制度。
首先,我们来分析预警机制存在的问题。这种机制的最重要的意义应是建立社情民意的快速反应机制,决策者真实快捷地获取信息是这种快速反应机制的前提和基础。现在的情况恰恰是,一些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往往想尽一切办法不让上级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知道下面的真实情况,搞信息隔绝。信访“销号”就是典型。比如河南省某县就公开下文,要求下面的人到上级信访部门搞勾兑,把本县的上访信息销掉,不让中央知道。因为这种信息隔绝,中央决策者最后获得的信息往往是不真实的,根据这些不实信息建立的所谓预警机制,往往只能是形式主义的。
其次,我们再来看处置技术方面存在的问题。从总体来讲,目前地方政府在处置社会冲突方面的水平比较有限,许多完全可以化解的事情,由于处置不当而产生了严重后果。这些不当主要表现在:
事情刚发生时不重视,错过最佳处理时机。如在重庆万州事件中,当双方发生争执并引起民愤、民警赶到现场欲将当事人带上接警车时,围观群众不满,把警车围住不许警车通行。僵持3个半小时后,3个当事人才被公安机关带离现场,随后便发生了损失惨重的骚乱。如果在这3个半小时中,当地政府能有效处置,事件也许就不会发生了。
事态升级后,试图强硬解决。在目前这种自上而下的压力体制下,基层政府为了完成上级分派的各项任务及众多的一票否决指标,不得不采用强化政权机器等手段来填补社会动员资源的缺失,其行为出现强硬化趋向,缺乏弹性。
最后来看看问责制。应该说,在社会管治方面,目前中国是存在较为严厉的问责制的。但这种问责主要是政治性的,众多的一票否决实际上就是一种政治追究。而且规定了所谓责任倒查制度。问题是,各级政府与官员是一种非常强的政绩共同体。这就决定,许多事件最终都是大事化小,变成不了了之。基于上述三个方面的情况,我认为,当下的管治能力是滞后的,这正是社会治安形势恶化的一个重要原因。
转型期管治困境需要科学应对——对话于建嵘:(二)关键原因是管治能力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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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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